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八條規定:“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,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,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,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。”
滿足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需要體現以下七點:
1、需體現商標標識,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改變主要部分或特征。
2、需體現使用主體,注冊商標的使用主體為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。
3、需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。
4、商標的使用必須是真實合法的,注冊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,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、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。
5、需要滿足一定數量的商標使用,且進行了持續的商業意義上的使用,而非數量極少的象征性、偶然性的使用。
6、需在《商標法》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。
7、需在公開的商業領域進行使用,例如將商標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或服務協議上,使用在廣告宣傳中等。僅有商標轉讓、許可行為或是作為商品贈品使用等,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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